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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黄**、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黄**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和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3万元。原告多次追还欠款,但被告黄**拒不清偿。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另外,翟**与被告黄**是夫妻关系,请求追加翟**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作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翟**口头辩称: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欠款的存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别于2013年9月26日和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二份借条(借条内容只有借款时间和金额,没有还款时间和利率的约定)。因被告黄**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2014年12月9日,原告以翟小*与黄**是夫妻关系为由申请追加翟小*为本案的被告。

另查:被告黄**与被告翟**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4日登记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查封被告黄**的粤LED412号小轿车,但公安交警部门没有该车的登记记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的信息查询结果;3、借条;4、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翟**提供的证据:1、离婚证;2、离婚协议书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和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依法应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债务是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问题。由于上述债务是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被告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是被告黄**个人债务,依法应视为夫妻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严昆胜连带清偿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570元,由被告黄**、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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