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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胡**申请执行黄*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黄*繁应支付案件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待计)、律师代理费42000元、案件受理费109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566元。因被执行人黄*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黄伟繁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黄伟繁的房产及房内办公用品、家电、家具、手机及手机配件和杂物一批偿还债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房内办公用品、家电、家具、手机及手机配件和杂物一批,进行了评估,房产评估价值为111.98万元,房内办公用品、家电、家具、手机及手机配件和杂物一批评估价值为33700元。该评估报告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黄*繁名下的的房产及房内的家电、家具,得款偿还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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