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林**与匡**、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在惠州市**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452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款项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