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29-1号民事裁定书对陈**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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