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29-1号民事裁定书对陈**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