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惠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翟**与吴*、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第一被告吴*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告吴*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如第一被告吴*不能履行本判决以上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翟**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被告赖**对第一被告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吴*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吴*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财产权。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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