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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为此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到2014年1月17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将约定借款发放给了被告,被告为此于2013年12月1日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本金5万元,对于剩余借款10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能偿还。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我本人没有向原告借款,那钱是我儿子向原告借的高利贷。本案借款是借给我小孩的,我也愿意将借款归还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林*对其诉称提供了相关的居民身份证、借款合同、收据。双方确认,立下收据后,还过5万元,仍欠10万元。本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提供了提供了相关借款合同、收据,且双方确认“还过5万元,仍欠10万元”,事实清楚。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鉴于被告徐**未向原告林*清偿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林*请求被告徐**偿还上述借款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林*偿还借款100000元。

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42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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