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生诉被告罗**、佘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生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9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罗**与第一被告刘**、第二被告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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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方**、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刘**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被告韦桂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严**、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