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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罗**、佘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生诉被告罗**、佘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生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9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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