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为177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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