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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