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惠州**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13年5月31日欠款本息12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被执行人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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