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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邓**申请执行黄**、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68046.68元(2014年9月10日前利息161700元加上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6346.68元共计人民币168046.68元),(2014年9月10日后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息率的四倍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黄**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支付律师费24000、查档费90元元、和诉讼费5425元。被执行人梁**对黄**的上述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冻结额度为伍拾壹万元整,现被执行人黄**向本院反映:上述帐户被冻结后,影响了被执行人一家的生活,致小孩看病上学无钱。且被执行人黄**承诺尽快处置被执行人梁**名下在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的11000股份来偿还本案执行款,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被执行人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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