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莫**与曹**、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曹**、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返还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4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支付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07元;三、原告莫**对被告曹**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曹**、曹**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剑*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曹**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名下的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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