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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与被告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俞*鸿诉被告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鸿的委托代理人周**、利小聪,被告卢*、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俞*鸿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亲戚关系。2014年4月16日,被告及其妻子许**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Y1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息按借款总额的1.8%计算(即每月利息1800元),利息在每月16日前支付。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本金交付给了被告。借款初期,被告己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利息。2015年元旦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其之前所借款项已交给放贷公司,因放贷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负责人为躲避债务己潜逃,被告无法收回款项。

2015年1月16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已明确表示,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鉴于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Y100000.00元)及到期利息暂计1800元(应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应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卢*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所诉的借贷纠纷事实上是原告委托答辩人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原告享受了投资的收益,也应该明白和承担投资的风险。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被告及其妻子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和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来没有主动向原告要求借钱。事实是,原告在其女儿俞**知悉答辩人有朋友在做放贷生意,俞**也放了钱(235万之多,另案)在答辩人朋友处赚取利息,所以原告也想通过答辩人赚取利息,故通过其女儿联系答辩人后主动转账给答辩人的。原告转账的款项答辩人转给答辩人的朋友罗**,每月,罗**把利息转给答辩人,答辩人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女儿俞**2013年9月16日第一次转款5万元给答辩人时曾问及是否有抵押,答辩人己明确告知不是向她借款,没有任何抵押。在此情况下,俞**仍分18次主动向答辩人转款共计235万元,并告知原告让其给答辩人转款。原告及其女儿和答辩人是亲戚关系,对答辩人的生活和经济状况是了解的,明白答辩人只是工薪阶层,没有偿还能力,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仍把巨款多次主动转给答辩人去赚取利息,这分明是一种主动的投资行为。基于信任和亲戚关系,答辩人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答辩人妻子许**仅知道原告有款项委托答辩人投资,对其他不知情。3、答辩人朋友罗**一家涉嫌诈骗携款潜逃,公安部门正在侦查。2014年12月30日,答辩人的朋友罗**一家涉嫌诈骗携款潜逃,答辩人发现罗**卷款失踪后,第一时间于2015年元旦通过电话向俞**及其女儿俞**通报情况,并组织材料于2015年1月5日向惠州市公安局报案(现案件己转到惠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元旦期间,原告及其女儿俞**赶到惠州,答辩人主动安排食宿,通报情况,在原告及其女儿辱骂、打人、砸坏答辩人家大门的情况下,非常诚恳地请求原告理解,告知无法付息,承诺想方设法追回款项。4、答辩人自己的所有资金及其他亲戚朋友通过答辩人投资的资金都被罗**卷走(共计1760万元),答辩人也是受害者,就算答辩人是债务人,现在也无偿还能力。罗**的案件涉及面广(远不止我一人),涉案金额巨大,答辩人现正全力协助公安部门,希望公安部门尽快破案,追回资金,以便答辩人偿还原告的资金。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

被告许**辩称: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2、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答辩人的舅舅,原告与其女儿俞**一起居住,答辩人每隔几个月会去探望原告。有次在聊天时与俞**聊及答辩人丈夫卢*有朋友在做放贷生意,俞**很感兴趣,也想通过卢*放贷赚取利息。当时俞**问答辩人:我借钱给你老公,他拿什么来做抵押呢?答辩人当时就回答她:我老公不是跟你借钱,只是有朋友在做放贷生意,你愿意赚点利息也可放点钱过去。事后,卢*告诉我俞**主动与他联系并转款给他。答辩人仅知道俞**有款项委托卢*投资,原告有款项委托卢*投资答辩人也是事后才知晓。答辩人从不参与卢*的经济活动。2014年12月31日,卢*告诉答辩人,其朋友罗**全家失踪,自己的所有资金及其他亲戚朋友通过他投资的资金都被罗**卷走。经了解,答辩人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答辩人认为:1、原告所诉的借贷纠纷事实上是原告委托答辩人丈夫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原告享受了投资的收益,也应该明白和承担投资的风险。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告及其妻子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和事实不符,卢*从来没有主动向原告要求借钱。事实是,当时原告通过女儿俞**处知悉卢*有朋友在做放贷生意,俞**也放了钱(235万之多,另案。)在卢*朋友处赚取利息,所以原告也想通过卢*赚取利息,故通过其女儿联系卢*后主动转账给他的。原告转账的款项卢*转给其朋友罗**,每月,罗**把利息转给卢*,卢*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及其女儿和答辩人是亲戚关系,对答辩人及其丈夫的生活和经济状况是了解的,也明白答辩人一家只是工薪阶层,没有偿还能力,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仍把巨款转给答辩人丈夫去赚取利息,这分明是一种主动的投资行为。2、卢*的朋友罗**一家涉嫌诈骗携款潜逃,公安部门正在侦查。2014年12月30日,罗**一家涉嫌诈骗携款潜逃,卢*发现后,第一时间于2015年元旦通过电话向原告及其女儿俞**通报情况,并准备材料于2015年1月5日向惠州市公安局报案(现案件己转到惠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元旦期间,原告及其女儿俞**赶到惠州,答辩人及卢*主动安排食宿,通报情况,在原告及其女儿辱骂、威胁、打人、砸坏答辩人家大门的情况下,非常诚恳地请求原告理解,告知无法付息,承诺想方设法追回款项,卢*把身上仅有的800元现金给了原告,并用信用卡透支2000元作为其在惠州的生活费用。3、答辩人一家的所有资金及其他亲戚朋友通过卢*投资的资金都被罗**卷走,我们也是受害者。就算卢*是债务人,现在也无偿还能力。罗**的案件涉及面广(远不止卢*一人),涉案金额巨大,卢*现正全力协助公安部门,希望公安部门尽快破案,追回资金,以便偿还原告的资金。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二的舅舅,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借款月利率按借款总额的1.8%计算(即每月利息1800元),利息在每月16日前支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出借款10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依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1月16日,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偿还本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款协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人口登记信息、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于2015年1月16日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到本案作出判时,本案所借的款项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未偿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被告称原告委托其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又称其一家的所有资金及其他亲戚朋友通过被告一投资的资金都被案外人罗**卷走,这是被告一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不能成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的1.8%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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