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武诉第一被告邓**、第二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25元,减半收取为246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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