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自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林自发申请执行黄**、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自发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6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现查封期限届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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