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林自发申请执行黄**、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自发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6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现查封期限届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