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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潘**、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第一被告潘**、第二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潘**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潘**、苏**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所欠原告债务人民币4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底还清所欠债务。但两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欠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苏**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潘**辩称:欠款事实,目前来说我没有经济能力偿还。

第二被告苏**辩称:签字是别人逼着我签的,钱不是我借的。

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颜**向法院提交证据“欠条”一张,上记载内容如下:今欠到潘**人民币肆万元整分两期归还,中秋节前还贰万元,年底前付清余款。欠款人:潘**、苏**,2013年5月8日。

另查,被告方向法院提加盖有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签订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协议所载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潘**与第二被告苏**自愿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潘**负担,债权由女方苏**享有等。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潘**借款给第一被告潘**、第二被告苏**,有欠条、为证,且两被告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一被告潘**、第二被告苏**作为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原告潘**返还借款40000元。

第二被告苏**认为欠条上签字是骗她签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此笔借款属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二人为共同借款人;两被告离婚时的债权债务约定属于其二人之间的约定,且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之后,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原告潘**;第二被告苏**也应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被告潘**、第二被告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一被告潘**、第二被告苏**负担(径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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