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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欠款1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11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与案外人吴**、彭**、李**、彭**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更寮吓共有房屋一套以及土地使用权一宗,本院以(2014)惠阳法执字第750-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土地进行查封。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86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因此,对其名下的土地和房产,依法应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与案外人吴**、彭**、李**、彭**共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更寮吓的房屋属于魏**的份额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与案外人吴**、彭**、李**、彭**共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更寮吓的5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魏**的份额的查封;

本院(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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