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陈**中国工**富丽达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关于解封陈**银行还款账户的申请书》,要求解封陈**银行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工商**达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608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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