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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勇兵与彭**、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付勇兵与彭**、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彭**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3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给付勇兵;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彭**、朱**共同承担。权利人付勇兵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467号,执行费25652元由彭**、朱**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3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乐华新村、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中天彩虹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彭**、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朱*英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乐华新村二期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对被执行人朱*英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中天彩虹的价值进行评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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