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古文善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评估房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古文善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支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855元、执行费56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以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大道锦江国际花园A幢502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1110050017,建筑面积136.37平方米;国土证号:惠阳国用(2008)第0101974号,使用权面积12.41平方米]已抵押(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10032584)给申请执行人古文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246-1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上述查封财产应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大道锦江国际花园A幢502号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