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燕诉被告陈**、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陈**于2014年3月18日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拒不偿还。被告孔*花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陈**开具的收据。

两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一组。

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2014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

五、两被告婚姻登记资料。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张**作为出借人,被告陈**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在合同生效当日由出借人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同日,被告陈**以收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收到借款本金200000元的收据。2014年11月22日,原告张**作为收款人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陈**经银行转账三次合计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扣除约定利息(¥45000元),实际归本金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尚欠本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注利息另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欠借款未果,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陈**与被告孔**夫妻关系,被告陈**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收取借款本金200000元的收据,及其开具给被告的收到本金90000元,利息45000元的收款收据作为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承担支付借款本金余款110000元的还款之责。至于借款的利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在2014年11月22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收款收据中也只是载明了“截止2014年11月22日收取了利息45000元,对后期利息另计”,对后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并未明确,对原告主张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法定或约定基础,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酌情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另,被告陈**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孔**应对被告陈**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1100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孔**对被告陈**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20元,由被告陈**、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