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刘**、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刘**、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刘**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57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409888元承担493460元补充清偿责任,诉讼费117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83232.95元由被执行人连带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下新屋村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惠阳国用(97)第13210100474号,面积774平方米],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地段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惠阳国用(2010)第0101337号,面积5000平方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下新屋村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仍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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