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练志*与被执行人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7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练文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485元;2、承担执行费415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方屋嘉兴苑为被执行人练文武名下财产,该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练文武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方屋嘉兴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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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