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毕*与杨**、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江毕*与被执行人杨**、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杨**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对4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50580元由被执行人杨**、惠州市**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江毕*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694号。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相关资料,以其已将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杨**、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694号】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惠州**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变更第三人惠州**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6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惠州**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根据其与惠州市**有限公司、惠州**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查封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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