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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与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被告阳*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吴**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本案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阳*清负担。权利人吴**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120号,执行费12538元由被执行人阳*清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名下有位于惠阳区位于淡水镇的房屋及淡水镇的土地。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及2013年3月13日以(2013)惠阳法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惠阳法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阳**名下的位于惠阳区位于惠阳区位于淡水镇的房屋、淡水镇的土地进行查封。2013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惠州**估事务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惠*评咨字评估报告确定委估财产在2014年5月28日的价值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零贰佰元整(RMB3,950,200.00元),评估报告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阳**并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后,应交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阳*清名下的位于惠阳区淡水镇的房屋及土地按评估价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零贰佰元整(RMB3,950,200.00元)为底价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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