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徐**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林**、林**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不超过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给徐**。本案诉讼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林**、林**承担。权利人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80号,执行费8533.2元由林**、林**连带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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