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与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认被告阳*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吴**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本案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阳*清负担。权利人吴**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120号,执行费12538元由被执行人阳*清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经本院依法查明,位于惠阳区淡水镇的土地使用权为被执行人阳**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阳*清名下的位于惠阳区淡水镇的房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阳*清名下的位于惠阳区淡水镇的土地使用权。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壹年,自相关职能部门签收本裁定之日起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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