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惠州**有限公司,郭**,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惠州**有限公司,郭**,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广东省东莞**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0日向东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同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惠州**有限公司,郭**,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743750元(截止2014年5月16日止的利息);2、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之日止):3、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4、被执行人郭**,郭**、光耀**公司对惠州**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24628元、执行费57118.75元由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惠州**有限公司,郭**,郭**承担。经查明被执行人光耀**公司在中**银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限公司在中**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25496.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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