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饶日葵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饶日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饶日葵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平潭圩东风街一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110047898号,三共层,建筑面积297.78平方米)一栋,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国用(2011)第1400014号,面积99.2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饶日葵和案外人饶**名下。此外,本院经向辖区金融、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饶**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平潭圩东风街一号的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饶**和案外人饶**名下,饶**和饶**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析产,因此,暂未能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另外,本院经向辖区金融、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阳法执字第66号案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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