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饶日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饶日葵与案外人饶**名下共同登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东风街一号9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惠阳国用(2011)第1400014号)一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名下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饶日葵与案外人饶**名下共同登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东风街一号9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属于被执行人饶日葵的份额。
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