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臧*冰诉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陈**自愿提供位于惠州市房屋为原告的保全作为担保。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作出(2014)惠阳法秋*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查封。经开庭审理,本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并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现担保人陈**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书》,以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原告胜诉,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陈**名下位于惠州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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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