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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刘**、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邓**、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邓**、刘**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70000元及支付利息,黄**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425元、保全费2420元由邓**、刘**、黄**连带承担。权利人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116号,执行费5538元由邓**、刘**、黄**负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内履行,未履行。经查,在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黄**是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3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393号案件享有案件执行款257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划拔黄**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393号案件享有的案件执行款25710元至本案清退,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393号案件下应支付给黄**的案件执行款25710元提取至本案,以清偿本案的债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登记在(2013)惠阳法执字第393号案件下应支付给黄**的案件执行款25710元提取至本案清退,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张**的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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