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工**阳支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工**支行账号存款1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