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曾**、曾**、惠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黄**与曾**、曾**、惠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曾**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黄**,曾**、惠阳**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3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曾**、曾**、惠阳**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权利人黄**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66号,执行费32846元由曾**、曾**、惠阳**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曾**、惠阳**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名下房产、房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曾**、曾**、惠阳**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曾**名下房产、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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