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曾**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9号及(201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认: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之本金,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11年12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给曾**。权利人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80号,执行费5469元由被执行人林**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提供了被执行人林**名下有房屋,并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林**名下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相关职能部门签收本裁定之日起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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