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薛**、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曾雨*与薛**、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薛**欠曾雨*161500元,该款由薛**偿还131500元、唐*偿还30000元及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曾雨*负担1073元,薛**负担1074元,唐*负担1073元。权利人曾雨*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660号,执行费2355元由薛**、唐*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薛**、唐*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薛**名下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的房产。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3)惠阳法立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上述被执行人薛瑞球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薛瑞球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的房产[原查封文书为(2013)惠阳法立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壹年,自相关职能部门签收本裁定之日起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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