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847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建**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1997元。申请执行人郑**同意放弃对利息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同意放弃对借款利息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扣划到案的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61997元,其中61150元(借款本金60000元、受理费115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郑**,执行费847元由本院收取。退款后,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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