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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诉被告刘**、惠州市**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刘**、惠州市**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鑫**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现原告催告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特此,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被告鑫**公司对上述第1项请求中的第一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鑫**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刘**、鑫**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查明,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诉讼费7600元,由被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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