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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军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王**借原告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u0026yen;32000.00),并立借条为据,约定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所欠借款。被告在2014年期间分三次还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u0026yen;22000.00),至今为止欠原告人民币壹万元整(u0026yen;10000.00)未偿还。2014年10月31日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没有还款,且恶言相向,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u0026yen;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在诉讼中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借他钱是2009年借了15000元,2011年借了5000元,共借了20000元,每月5分利息,利息还至2013年。欠条是原告在2014年逼迫我签名的,2014年我已经分三次还给原告了,当时原告当时称没有带借条过来,我还钱给他后他会自行把欠条撕掉,可是2015年他又拿着欠条来找我还钱。

被告为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黄**借款3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4年10月还清。被告王**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u0026ldquo;本人老屋村民王**借到蓝田村民黄**人民币32000元。2014年10月还清u0026rdquo;。被告借款后于2014年分三次共还款给原告2200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本金10000元。原告追被告还款未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欠原告黄**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实际借款是20000元并于2014年已分三次全部还清给原告进行抗辩,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清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欠原告黄**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待执行时由被告迳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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