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本金150000元。

二、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17日为39000元,并顺延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律师费16000元。

以上暂合计205000元。

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418元及执行费29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名下位于博罗县**阳明花园16栋C座806号的房产。

三、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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