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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