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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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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