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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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