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惠**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8000元及利息。
2、执行费。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67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在建设**支行的工资存款每月2500元。
二、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