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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曾珏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曾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珏杰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下午来到原告以前住址中园十五座一号家中请求借人民币80000元整给被告应急,并许诺以月息1O%回报率给原告。事发至今原告一直断断续续打电话要求被告还钱给还利息,但被告每次以不在博罗、人在异地、暂时没钱作为推搪。2013年8月22日被告还款50000元,并承诺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30000元借款还清。但到了2014年1月5日当原告再次找到被告时,被告又再次承诺2014年7月底还清。原告多次催款后无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偿还借款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两份;3、还款计划。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两年内还清欠款,但上述欠条没有原件。2013年8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已还款50000元,剩余30000元欠款在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不还清则按2011年利息计算。2014年1月5日,被告向被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剩余的30000元欠款在2014年7月底还清,如果未还则追加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2日起计算。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仍未按约偿还,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欠条与还款计划为凭,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仅提供2010年3月16日的复印件,本院对该欠条不予认可。被告未能在借款后按约偿还欠款,且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及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后,被告对原告的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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