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丁**、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丁**、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440160元(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人案件诉讼费2208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080640元。如其银行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丁**、惠州**有限公司应相应价值208064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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