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洪*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陈**偿还借款本金412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邹**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124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洪*向在惠州市**限公司的股权。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洪*向在惠州市**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股权,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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