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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曾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韩**诉被告曾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独任审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案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6月16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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