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良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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