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1元,减半收取即132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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