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严**,韩观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严**,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严**、韩**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日止);承担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2936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严**在惠阳区平潭卫生院退休金共700元用于清偿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韩**到惠州市**阳区分局、惠州**房产局、中国**支行、中国**阳支行、中国**阳支行、中国**阳支行、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惠**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严**、韩**名下房产,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轮候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不是第一查封权利人,本案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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